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Click here to go to Staybillety.com
探究  虛擬的憲章
權利與自由的保證
加拿大的省和地區代表性


判例法


合法的界限在哪兒?

Regina v. Oakes,[1986] 1 S.C.R. 950(加拿大最高法院)

該判例解釋適用憲章第1章的方式,解釋如何判定一部限制憲章權利的法律對一個自由和民主社會而言是否合法(稱為“Oakes測試(Oakes test)”或“第1章測試”)。

一部限制憲章權利的法律要獲得通過,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該法的目的或目標的重要性足以推翻憲章權利(應該是“緊急的、重要的”)。
  2. 限制憲章權利的方式應該適合該法的目的或與之“相稱”。
    • a) 該法與限制憲章權利有關的部分應該與其目的邏輯相關(即“合理相關”)。
    • b) 盡可能少地限制憲章權利(即“受影響的程度最低”)。
    • c) 權衡利弊之下,該法目的上的重要性應該超過對憲章權利的限制。

一部毒品交易法受到Oakes判例的挑戰。按照該法的規定,擁有少量毒品即構成毒品交易罪。法院判決該法與指控毒品交易罪的目的並不合理相關,擁有少量毒品即屬毒品交易的假設並不合理。

Dagenais控訴加拿大廣播公司案,[1994] 3 S.C.R.835,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在判定一部法律推翻憲章權利的方式是否適合其目的或與之“相稱”時,要考慮該法對憲章權利影響的好與壞兩個方面。

引述愛德華王子島法院法官的賠償判決([1997] 3 S.C.R. 3),加拿大最高法院
如果限制憲章權利的唯一目的是削減成本,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該法是不大可能合法的。

紐芬蘭省財政委員會控訴紐芬蘭省公務員協會案,[2004] 3 S.C.R. 381,加拿大最高法院
省政府推遲履行價值對等協議的做法侵犯了憲章的平等權。法院判決: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應對特別的財政危機的需要是“緊急的、重要的”。根據第1章的規定,省政府侵犯第15章的平等權的做法是合理的。

Regina v. Butler,[1992] 1 S.C.R. 452,加拿大最高法院
應對色情文學的法律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表達權。最高法院判決: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此類限制是合法的。該法旨在避免色情文學毒害社會,它的重要性足以使其對憲章權利的限制合法化。

彼德堡市(Peterborough)控訴Ramsden案,[1993] 2 S.C.R. 1084,加拿大最高法院
禁止在屬政府所有的物業上張貼海報的法律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表達權。最高法院判決: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對自由表達權的此類限制是不合法的。此類限制不符合該法的目的,完全禁止張貼海報對自由表達權的限制超過了該法期望達到的目的(如防止亂丟垃圾、防止傷害工人)所需的程度。

同類判例:

Irwin Toy有限公司控訴魁北克政府(總檢察長)案,[1989] 1 S.C.R. 927,加拿大最高法院;McKinney控訴貴湖大學(University of Guelph)案,[1990] 3 S.C.R. 229,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律應明確規定對憲章權利的限制

Regina v. Orbanski; Regina v. Elias, 2005 SCC 37(加拿大最高法院)
如有必要順應法律的要求,“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對憲章權利的限制。

小姊妹書店和藝術中心(Little Sisters Book and Art Emporium)控訴加拿大政府(加拿大司法部)案,2000 SCC 69(加拿大最高法院)
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政府官員未經法律授權擅自限制憲章權利的做法不能認定為合法。在此類案例中,對憲章權利的侵犯是絕對的。

R. v. Swain, [1991] 1 S.C.R. 933(加拿大最高法院)
“普通法規則(即法院而不是政府制定的規則)”可被視為“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

本頁只提供一般資訊。欲知最高法院對某個案件的判決,請參閱具體的判決詞。本網站的資源(Resources)一節提供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連結(詳見頂部和底部的菜單)。

翰·G·迪爾範貝克爾(JOHN G. DIEFENBAKER),1960年。
Flash Animation
Flash Ani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