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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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  虛擬的憲章
遷徙權利
加拿大的航運、護照、旅遊、


判例法

美國政府控訴高特朗尼(Cotroni)案, [1989] 1 S.C.R. 1469(加拿大最高法院)
美國政府希望將兩名加拿大公民引渡到美國,接受販毒審訊。法院裁定:該引渡侵犯憲章第6章保障公民留在加拿大的權利。

法院隨後引用憲章第1章判決:引渡是對第6章的合理限制。進行國際合作打擊犯罪很重要,引渡是達到這一目的的適當方式。

阿爾伯達省法律協會控訴布萊克(Black)等人案,[1989] 1 S.C.R. 591(加拿大最高法院)
該案挑戰阿爾伯達省法律協會限制律師事務所在多個省執業的規定。法院判決:根據憲章第6章的規定,在一個省謀生的權利並不表示一定要遷到那兒。

以上只是一般性內容。欲知法庭在具體案件中如何判決,請參閱具體的判詞。本網站的資源(Resources)部分提供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連結(詳見頂部和底部的菜單)。

加拿大被譽為橋的王國,而橋是人類最漂亮的傑作之一。--蒙特利爾,羅德·特威茲莫爾(LORD TWEEDSMUIR)1937年6月15日,在加拿大工程研究所(the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Canada)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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