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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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  虛擬的憲章
法律權利
(加拿大最高法院)


意味著甚麽

政府剝奪公民的自由是很嚴重的事情。憲章第7-14章賦予公民相應的權利和保護,以確保人民受到政府的公正對待,確保不讓無辜的人成為嫌疑犯。

第7章:生存權利、個人的自由和安全
每個人都享有生存權利、個人的自由和安全。除非遵守基本公正的原則所需,否則政府不得剝奪此類權利。

第7章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只是刑法方面的。例如,生存權利可能涉及健康護理,自由權利表示不受政府的干擾行事(例如婦女終止妊娠,或者決定何時結束生命)。個人的安全指保護公民免受嚴重的身心傷害。政府將孩子帶離父母身邊或將公民流放至可能遭受折磨的國家時,會出現這個問題。

憲章第7章的權利是個人的權利,不包括企業享有的權利。

如果政府引用憲章第7章剝奪公民的權利,必須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則。例如,如果您因為被送入監獄而失去自由,也必須有證據證明您做錯了什麼,您必須有權為自己辯護。

憲章第1章賦予對憲章權利的限制以合法性(詳見“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一節)。但第7章的權利是如此基本,以至於侵犯此類權利很少能被憲章賦予合法性。

第8章:免於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您有權獲得合理的私隱期望,憲章第8章保護這一權利。它限制警員或其他政府官員搜查您的身體或財物、或使用竊聽器的方式,也限制政府剝奪公民財產的權利。

在大多數情況下,警員或其他政府官員只有獲得法官簽發的搜查令才可以搜查您的身體或財物。

第9章:隨意拘留或監禁
您有權免受隨意拘留或監禁。也就是說,除非警員有合理的理由,否則不得截停或扣留公民問話,不得逮捕公民或送入監獄。

第10章:被逮捕時的權利
被逮捕或被拘留時,您有權即刻知道逮捕您或拘留您的理由。警員必須告訴您有權聘請律師。如果您說要請律師,在您有機會和律師進行私下會談之前,警員必須停止盤問。如果拘留您屬非法,警員必須放人。

第11章:被控有罪時的權利
第11章規定的權利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推定無罪、快速審判和司法獨立。

犯罪嫌疑人有權:

  • 被告知被指控的罪行,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誤。
  • 在合理的時間內接受審判。
  • 保持沉默(拒絕以被告的身份作證的權利)。
  • 除非被證明有罪,否則作無罪推定。
  • 要求由公正和獨立的法庭主持公平、公開的聽證會。
  • 獲得合理保釋(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證明不得予以保釋)。
  • 接受重罪陪審團的審判(軍事犯罪除外,此類案件由軍事法庭審理)。
  • 除非該行為在發生時屬犯罪行為,否則不得被判有罪。
  • 不因同一罪行接受兩次審判或刑罰(禁止雙重判罪的原則)。
刑法在罪行發生至宣判之間有變更的,疑犯權要求按刑罰較輕的法律宣判。

第12章:免受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公民有權免受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例如侮辱尊嚴的懲罰、與被指控的罪行完全不相稱的懲罰、或與公眾的良知衝突的懲罰。

第13章:免於自證其罪
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另一宗案件中於己不利的證供。但如果您被控作偽證,您的證言可以作為另一宗案件的偽證證言。

第14章:要求獲得傳譯服務
聽不懂或不會說法庭所用語言的當事人或證人有權要求法庭提供口譯服務,聽力有障礙的人士也有權要求提供口譯服務。

正義於我是一股和煦的春風,生於寬容和智慧的環境,它無處不在,時刻準備做一個具備最高尚品格的理性人,努力建設一個公正的社會應該是人性的最高點。--皮埃爾·E·杜魯多(PIERRE E. TRUDEAU), 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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