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著甚麽
憲章第16-22章確認英語和法語為加拿大的官方語言,這兩種語言具有同等的地位。官方語言權意味著:
- 公民有權在聯邦的法庭和聯邦國會使用法語或英語。
- 聯邦法律和聯邦國會的紀錄和議事錄都必須以法語和英語書寫。
- 公民有權在聯邦政府總部、和大量需要這兩種語言或有理由期望以這兩種語言獲得服務的其他場所,選擇使用法語或英語。
先于憲章之前存在的加拿大憲法的部分條款授予魁北克人和緬尼吐巴(Manitoba)人下列制憲權:
- 在省級法院和省級立法機關使用英語或法語,及
- 以英語和法語制定省級法律
魁北克和緬尼吐巴的雙語地位受憲章第21章的保護。1993年,憲章增加了第16.1款,紐賓士域省(New Brunswick)由此成為加拿大第三個擁有這種雙語地位的省份。
第22章確認:憲章規定的英語和法語語言權利,並不限制與加拿大人使用其他語言有關的習俗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