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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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官方語言
接受法語和英語教育


判例法

緬尼吐巴省(Manitoba)語言權案,[1985] 1 S.C.R. 721,加拿大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引用加拿大憲法,要求聯邦議會和緬尼吐巴省的法律和文件都必須以兩種官方語言書寫。鑒於語言權利的重要性,最高法院表示:語言在人的生活、發展和尊嚴中扮演基本的角色,幫助人們形成概念和構成周圍世界。在社區的形成和社會的定型中,語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Regina v. Beaulac案, [1999] 1 S.C.R. 768,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尊重刑法賦予人民以英語或法語接受審判的權利。即使懂得這兩種語言,公民還是有權以自己選擇的官方語言接受審判。加拿大的官方語言權利有其自身的歷史淵源和目的,與基本公正的原則無關。法庭必須能夠以英語或法語開庭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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