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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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  虛擬的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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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加拿大最高法院,外觀


意味著甚麽

如果法院裁定您的憲章權利受到侵犯、且根據第1章的規定此類侵權屬非法(詳見“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一節),我們能做些什麼呢?

如果法律違反憲章:

憲章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包含在『1982制憲法案』中。該法案第52(1)款授權法院裁定違反憲章的法律無效。因此,您可以請求法院做出此類判決。法院在引述第52章時有權:

  • 撤銷違反憲章的部分
  • 嚴密解釋法律,使其符合憲章權利。
  • 宣讀法律,使其符合憲章的要求。
  • 宣佈公民不受侵犯憲章權利的法律的約束(“憲法豁免”)

如果政府的行為違反憲章:

有時,違反憲章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根據法律採取的行動。此時沒有理由請求法院宣佈其違憲,但可以請求法院動用憲章第24章授予法院的權利。根據第24章的規定,法院有權採取與相應的情形相稱的任何行動,只要此類行動“合適和公正”。以下為法院有權根據第24章採取的行動:

  • 宣佈(聲明)
    法院有權就權利和義務表述,可稱為聲明。法院發佈聲明後,即由當事人決定需要採取什麼行動,確保尊重權利和義務。
  • 強制令(迫使當事人以特定的方式行事)
    此類命令稱為強制令。有時,法院會持續監督某種情形。例如,如果法院發現某個省因未能提供法語學校而違反憲章時,法官會命令該省盡力提供教學設施,並向法官彙報進程。
  • 損害賠償金(金錢)
    損害賠償金是一種向受害者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的法庭命令,但法庭很少將金錢補償令用於涉及憲章的案件。例如,很難用金錢來衡量尊嚴或名譽損失。法庭很少判令給予憲章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以一定數目的金錢補償,政府並非故意濫用手中的權利時更是如此。

刑事案件中侵犯憲章權利時:

  • 停止刑事訴訟
    發現刑事案件嚴重侵犯公民的憲章權利的,法庭有權命令重新開庭審理。如果重新開庭審理還是不能解決因侵犯憲章權利產生的問題(例如案件聽證中的不合理延誤),法庭有權下令徹底終止刑事訴訟。
  • 第24(2)款的證據排除規則
    法庭有權裁定不得採用以侵犯公民憲章權利的方式獲得的證據,但只能在如果採用該證據“將敗壞司法機關名聲”的前提下做出此類裁定。此類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案件包括警員無正當理由搜查而侵犯憲章第8章的權利。

在任何一個文明社會,個人權利成為公害時,應即時終止行使。--W.L.麥肯齊·金(W.L.MACKENZIE KING),190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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