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自由憲章是加拿大憲法 — 加拿大至高無上的法律的一部分,憲章保留了加拿大人共同的價值觀。
政府在制定法律時受憲章的指引,法院在應用法律時受憲章的指引。個人、社團或政府可以要求法院裁定如何將憲章適用於不同的情況。
在憲章誕生之前,對於民選政府通過的有失公平的法律,人們往往束手無策。有時,法律甚至都不保護少數族裔的權利或基本自由。那些發生在憲章誕生之前的事件,如果發生在憲章誕生後的今天會是什麼結果呢?讓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1884:『印第安法』宣佈印第安部落的文化和宗教儀式(例如誇富宴)非法。
1900:『華人移民法』規定每個華人繳納100元的人頭稅。
1900:『英聯邦自治領域選舉法』禁止少數族裔在選舉中投票。
1928:最高法院裁定:婦女不是法律所說的“人”。
1928:阿爾伯達省政府通過法律,命令將病人送到精神病醫院進行消毒。
1940:『戰時措施法』宣佈共產黨為非法政黨。
1942:日裔加拿大人被剝奪財產,還被送入拘留營。
1960:印第安人直到1960年才獲得投票權。根據憲章誕生前的『印第安法』的規定,原住民婦女嫁給非原住民即喪失印第安人的地位。
憲章促使一些因個人特徵或偏見而被歧視的法律做出修訂,令加拿大社會對人權和自由、對權利的行使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憲章賦予我們工具,確保政府和法律尊重我們的權利和自由。如果法律或政府行為違反憲法,我們有權請求法院解決。法院有權撤銷違反憲章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