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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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  虛擬的憲章
法律權利
(加拿大最高法院)


判例法

第7章:生存權利、個人的自由和安全
參閱『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機動車法』,[1985] 2 S.C.R. 486(加拿大最高法院)
該法規定:被暫扣駕駛執照而駕駛的人士,即使並不知道駕駛執照已被暫扣,也可以被送入監獄。法院裁定該法侵犯憲章第7章的權利。第7章規定,公民只有在知道做錯事後才可以被送入監獄,這是一項基本的司法原則。

Rodriguez控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政府(總檢察長)案, [1993] 3 S.C.R. 519(加拿大最高法院)
Rodriguez小姐身患嚴重的絕症,希望有人幫她結束生命。刑法禁止公民幫助他人自殺。最高法院說:第7章保護人的自由價值、安全和生命的尊嚴。刑法禁止Rodriguez小姐尋求幫助結束自己的生命,這妨礙了憲章賦予她保障個人安全的權利。法院隨後在保障個人安全的權利和社會對保護生命、防止濫用協助自殺的整體關注之間取得平衡,並最終判決刑法禁止協助他人自殺沒有違反憲章第7章。

紐賓士域省(New Brunswick)政府(該省衛生及社區服務部部長)控訴G.(J.)案,[1999] 3 S.C.R.46(加拿大最高法院)
省政府計畫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令,將孩子從母親身邊帶走。法院判決:失去孩子的威脅損害了案中母親按第7章享有的個人安全權利,基本公正原則要求法庭就孩子的監護權舉行的聽證會是公平的。在本案中,母親需要法律援助,要求法庭舉行公平的聽證會。但因為她請不起律師,法院判決根據基本公正原則,政府應該為她聘請律師,費用由政府負責。

Suresh控訴加拿大政府(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部長)案, [2002] 1 S.C.R. 3(加拿大最高法院)
將公民驅逐至很可能遭受折磨的國家可能剝奪第7章賦予他/她的權利,即自由和個人安全權利,也許還有生命權利。

Regina v. Morgantaler,[1988] 1 S.C.R. 30(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裁定:禁止婦女墮胎的法律違反憲章第7章,政府強迫婦女生育侵犯了她的自由和個人安全權利。

Chaoulli控訴魁北克政府(總檢察長)案,2005 SCC 35(加拿大最高法院)
魁北克的法律禁止向公共衛生保健制度已有的私營衛生服務提供健康保險,該法旨在阻止一個雙重的衛生保健制度。法院裁定:對公共衛生保健的長久等待使公眾身心受損,這侵犯了公民的個人安全權利。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違反第7章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沒有跡象表明禁止私營健康保險和建立強大的公共衛生保健制度之間存在聯繫。

美國政府控訴伯恩斯(Burn)案,[2001] 1 S.C.R. 283(加拿大最高法院)
本案涉及將兩名被告移交給美國政府,到美國接受謀殺審訊。如果罪名成立,可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判決:不考慮某些特殊情形,將公民引渡給可能將其判以死刑的國家,這種做法違反了第7章所述的基本公正原則。

Regina v. Ruzic, [2001] 1 S.C.R. 687(加拿大最高法院)
遭受威脅或被迫犯罪的公民可以將威逼作為一種合法的辯護手段。最高法院裁定:限制此類辯護的法律違反了基本自由原則,因為不該受到道義譴責的公民可能被判有罪。

有關基本自由原則的更多資訊,請參閱下列案件:Regina v. Herbert, [1990] 2 S.C.R. 151(加拿大最高法院)(接受警員問話時保持沉默的權利)案、Regina v. Stinchcombe, [1991] 3 S.C.R. 326(加拿大最高法院)(起訴中的資訊披露權)案、Regina v. Seaboyer, [1991] 2 S.C.R. 577(加拿大最高法院)(辯護中全部作答的權利)案、西門子控訴緬尼吐巴省政府(該省總檢察長),[2003] 1 S.C.R. 6(加拿大最高法院)(憲章第7章不保護企業的權利)案。

第8章: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Regina v. Tessling, [2004] 3 S.C.R. 432(加拿大最高法院)
飛機飛過房子的上空,測量它的熱量。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警員懷疑房主種植大麻。但警員沒有測量熱量所需的搜查證。最高法院判決不需要搜查證,因為熱量資訊是向公眾開放的,並沒有洩露房主的個人資訊或生物資訊。

第9章:隨意拘留或監禁
Regina v. Mann,[2004] 3 S.C.R. 59(加拿大最高法院)(調查所需的拘留並不違反憲章第9章)案、Regina v. Therens, [1985] 1 S.C.R. 613(加拿大最高法院)(心理強迫屬第9章所述的拘留)案、Regina v. Ladouceur, [1990] 1 S.C.R. 1257(加拿大最高法院)(對駕駛員的隨機抽查違反第9章的規定,但按第1章的規定可能是合法的)。

第10章:被逮捕時的權利
Regina v. Orbanski,Regina v. Elias, 2005 SCC 37(加拿大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定:警員在詢問司機是否酒後駕車並進行路邊酒精測試之前未告知其有權聘請律師的行為違反憲章第10章。最高法院隨後判決:鑒於路邊酒精測試在減少酒後駕車對社會危害性方面的重要性,根據憲章第1章的規定,裁定此類行為合法。

Regina v. Brydges, [1990] 1 S.C.R. 190(加拿大最高法院)
被逮捕的公民因害怕承擔律師費而在決定是否聘請律師時猶豫不決,警員必須告知其有權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

第11章:被控有罪時的權利
Regina v. Wigglesworth, [1987] 2 S.C.R. 541(加拿大最高法院)
第11章的權利並不一定適用於專業紀律案,真正的懲罰要素才適用第11章。

Regina v. Askov, [1990] 2 S.C.R. 1199(加拿大最高法院)
兩年後法院才開庭審理該案,因案件的積壓造成的開庭延誤可能侵犯了公民享有的在合理期限內接受審判的權利。

Regina v. Oakes, [1986] 1 S.C.R. 103(加拿大最高法院)
根據受到挑戰的該法規定,即使擁有少量毒品,除非證明不是用於販賣,否則將被假定為販毒而藏有毒品(即顛倒舉證責任)。法院裁定:該法違反“除非被證明有罪、否則推定無罪”的原則。按第1章的規定,這一限制是非法的。

第12章:免於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Regina v. Smith, [1987] 1 S.C.R. 1045(加拿大最高法院)
有條法律規定:攜帶非法毒品入境至少判處7年徒刑。少量毒品自用或販賣大量毒品即適用該法,該法並沒有考慮某些個別情形。最高法院判決:按憲章第12章的規定,至少7年徒刑的懲罰太過殘忍,也不尋常,也可能與行為的嚴重性完全不相稱,侮辱社會的正派標準。

第13章:免於自證其罪
Regina v. Kuldip, [1990] 3 S.C.R. 618(加拿大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定:在案件的二審中,為證實被告是否可信(但不是證明其有罪),可以就其在一審中所講的話進行交叉審問。

第14章:獲得口譯服務的權利
Regina v. Tran, [1994] 2 S.C.R. 951(加拿大最高法院)
在刑事審判中,傳譯員概括被告的證詞,而不全文翻譯。法院裁定:憲章第14章保障公民有權獲得連續、準確、公正、合格的同聲傳譯服務。被告必須瞭解他/她被指控的案件,也應該有能力為自己辯護。

正義於我是一股和煦的春風,生於寬容和智慧的環境,它無處不在,時刻準備做一個具備最高尚品格的理性人,努力建設一個公正的社會應該是人性的最高點。--皮埃爾·E·杜魯多(PIERRE E. TRUDEAU), 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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