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說甚麽
第32部﹒
- 此憲章結合在
- a)國會權威之內的國會和加拿大政府的一切事宜﹐包括愚貢地區和西北地區一切事宜﹔和
- b)在每一省之內的立法議會和政府有關的省立法權威的一切事宜。
- 雖然已有第⑴條﹐第15﹒項只在此項生效後三年方才生效。
第33部﹒
- 國會或一省立法議會﹐在有關情況下﹐可以明確地在國會法庭或立法議會法案中宣佈﹕此法律或其中法規不以憲章中的第2項或第7至15項包含的法規而單獨生效。
- 在符合此項下作的宣佈而生效的一法案或一法案規定只是因此憲章所提及的法規作的宣佈。
- 第⑴條下所作的宣佈生效五年以後或可能在宣佈中指的更早的日期時失效。
- 國會或省的立法議會可以制定在第⑴條下作的宣佈。
- 第⑶條結合第⑷條下所作的制定上。